专属客服
全国服务电话:400-810-9688

文档下载

搜索
您当前位置:龙马潭区采招网 > 文档下载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文件.pdf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文件.pdf

下载文件(208.7KB)
龙马潭区 2025-02-12 208.7KB 业主: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联招标: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内容简介

2025年食堂劳务服务项目-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05892025000001-1履约地点:自贸区管委会签订地点:自贸区管委会签订时间:2025年01月27日采购人(甲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地址: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三段666号供应商(乙方):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6号3、4、5、6、7号-第1页-单价(元):996,00000数量:100单位:批总金额(元):¥99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食堂劳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品目编码C22040000品目名称C22040000餐饮服务采购标的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范围食堂劳务服务,包括职工早中晚三餐用餐、临时工作用餐和接待用餐食品加工及服务;用餐环境、质量、安全等服务保障工作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陆仟元整(¥996,00000)二、服务要求1、采用委托管理+约定服务模式。采购方负责食材供应商、供应价格的确定和食堂物资采购工作,其他全部工作由采购方委托成交餐饮公司管理。委托管理实行包干制,采购方向成交餐饮公司支付的购买社会化餐饮服务费包含成交餐饮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励工资、保险费、福利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服装费、不可预见费、工作人员意外和安全事故赔偿金、管理酬金、法定税金等)。2、采购方向成交餐饮公司免费提供办公室、为员工免费提供食宿(包括员工宿舍水电费等)、委托管理场所、厨房、餐厅设施设备、空调设施。成交餐饮公司员工因操作和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成交餐饮公司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水电气费用由采购方负责缴纳,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额度的水电气费用由成交餐饮公司负责。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249,000002025-05-01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实支付,每三月付款一次,经甲方验收乙方服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2249,000002025-08-01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实支付,每三月付款一次,经甲方验收乙方服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3249,000002025-11-01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实支付,每三月付款一次,经甲方验收乙方服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第2页-4249,000002026-02-01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实支付,每三月付款一次,经甲方验收乙方服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四、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2、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3、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应付款项或扣除履约保证金。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5甲方在验收考评乙方合格情况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处理投诉等。5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6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7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8乙方应制定完善的食堂安全管理制度与工作操作流程以保证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并由乙方工作人员负责并开展食堂安全问题的巡查与监督工作。9乙方承担其工作人员的意外和人身安全及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由乙方一并承担赔偿责任。10乙方应给餐饮服务团队工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后,工作人员方可上岗。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3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限期15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3页-甲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王朝秋乙方:泸州市江阳区德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温祥凤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6号3、4、5、6、7号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6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应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应包括伤亡人员医药费、赔偿费、误工费等;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7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误的,乙方视情况在延迟付款期内每天按本次应付但未付款金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8甲方因机构改革或上级政策变化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变更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已履行部分据实结算,不算违约,乙方不能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九、不可抗事件处理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审核同意后,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二)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无。2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4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在不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前提下具有效力的优先性。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第4页-

  • 同地区推荐

更多详情查看微信小程序